案例1:下岗工人李强,看到某报刊登门面出租广告一条。李强看到该房地处繁华地段,在未对该房产权作任何审核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租房协议,准备经营酒家。没想到,他刚刚将酒家装修完毕,就得知该处拆迁的消息,他被通知一个月内将房屋腾空。李强愤然将张某告上法庭,要求张某赔偿。但经法院审查,李强租的房子系危章建筑,按规定不能出租,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。
案例2:刘晶从外地来京准备研究生考试。由于人地生疏且时间紧迫,她在一电线杆子上找到了一条中关村一居室的房屋信息。见到房主后,房主向其出示了身份证、私有住房租赁许可证的复印件,双方便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,她给付房主年租金12000元。但她刚刚居住不到一个月,就被王某告上法庭。
原告王某才是该房真正的主人,因其将该房借给一个熟人暂住几天,没想到此人竟冒充房主将房屋出租。法院依法确认该租赁协议无效,刘某只能搬出去。再去找中介公司理论,公司早已人去楼空。
以上两个案例均是租房人在未审核房屋的主客体,轻信出租方盲目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恶果。租房很重要的一点是审查房屋资格,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:
一、出租人是否真房主。
对照身份证与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同一人;
二、其出租的房屋是否合法。
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、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。
按照有关规定,不具备"房屋所有权证"的房屋、未取得《租赁许可证》及《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》的房屋不能出租,共有产权房屋的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、已经抵押的房屋在未得到抵押权人的同意之前下不准出租,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"自管房"的房屋不准转租、出租。未经国家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或是私自建造的"无证房"以及有倒塌危险的破旧房屋或是临时性建筑均不准出租。
三、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。
除了房屋产权证明,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,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。